一、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
二、承办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
四、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相关民事、行政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