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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牢记为民初心 铸造监督利剑——记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某一审法院不当执行财产刑一案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9-03-18

     

     

          近日,已刑满释放人员孙某某的父亲孙某来到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表示已收到法院返还不当执行的罚金3000元,对张素兰、原飞两位检察官表示感谢并送来了锦旗。  

          2017年12月份,鞍山市院驻鞍山市监狱检察官张素兰、原飞在机动巡回检察中发现服刑人员孙某某上缴的罚金3000元存在疑点。经审查罪犯档案卷宗,发现服刑人员孙某某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刑罚,此罪名并无附加刑,但法院却执行了服刑人员孙某某罚金3000元且已上缴国库。带着疑问,驻鞍山市监狱检察室立即开展工作,向罪犯本人、家属进行调查并到原判法院核实判决,最终确认了原判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并无罚金判项后,向法院指出此次收缴服刑人员孙某某罚金系不当收缴,应对此进行纠正。法院对此事实经复查后,于近日将不当执行罚金退还罪犯本人。

          鞍山市院通过办理该财产刑执行监督案,有效维护了罪犯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在今后工作过程中,将持续做到主动出击,以巡回检察试点为载体,通过巡回检察主动发现案源;拓宽渠道,以谈话、检察官信箱、约见检察官为渠道,受理关于财产刑执行不当的控告申诉;全程跟踪,要求承办检察官调查核实,直至不当收缴的罚金退还罪犯本人;检察主导,以检察室为主,协调监狱、法院、司法局、国库等各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办理退还事项;简化手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通过上门退还等方式退还超额缴纳的款项;以点带面,总结经验后启动专项检察,推动法院财产刑执行工作制度机制健全和完善,促进财产刑执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