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5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新任人民监督员参与一起涉嫌滥用职权罪拟撤销案件进行监督评议,这是鞍山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后首例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以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沟通,积极配合市司法局进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经过确定名额、推荐报名、资格审查、公示名单等程序和环节,鞍山地区共选任人民监督员50名,参加本次案件评议的3名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在这些新任的人民监督员中抽选产生。
此次接受监督评议的案件,是由岫岩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后,拟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主动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提请市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评议开始前,市院监督办工作人员对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进行了告知,案件负责人向人民监督员汇报了案件基本情况,提出了拟撤销案件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认真翻阅了案件材料,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发言,最后人民监督员按照程序,对案件进行了独立评议和表决,一致同意岫岩县人民检察院拟对付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决定。
此次监督评议案件工作的顺利完成,加强和保障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参与权、知情权,体现了鞍山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的态度和决心,进一步提升了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