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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业务培训活动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8-1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12月4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地区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开展了“增强监督能力,履行宪法职责”学习培训活动。

           作为国家宪法日教育宣传活动的一部分,活动邀请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孙晓宁、孙路遥、首届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十佳业务标兵、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远来鞍授课。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翟宝刚、检委会专职委员贾雪萍、各基层院主管民事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业务的副检察长以及全地区民事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人员64人参加培训。三位授课老师从生效民事裁判监督案件的审查、民事执行检察及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审查与庭审技巧三个方面结合理论与实践开展培训。

     

     

    通过培训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全地区民事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人员的宪法意识,为进一步履行好民事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职能夯实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