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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8-07-06

    台安县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台安县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台安县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

    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台安县检察院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台安县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台安县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一)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二)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三)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四)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五)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六)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七)政治、纪检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台安县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第二部分 台安县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台安县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383.2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267.2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16.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383.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987.2万元;

    2.项目支出396.0万元。

    在支出预算1383.2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150.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8年预算收支比2017年增加803.6万元,增加变化的主要原因为2017年为我院为县直预算单位,预算收支中不包含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2018年我院正式成为省直预算单位,预算中新增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另县直单位与省直单位预算编制方法有所不同,故2018年我院预算收支数较2017年预算收支有所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496.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50万元,其中货物50万元,工程10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42万元,比2017年增加19.7万元,增长88.3%。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7年减少0万元,下降0%。主要原因为2018年预计无因公出国(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7年减少0.3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为2018年预计无公务接待。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7年减少0万元,下降0%;公务用车运行费42万元,比2017年增加20万元,增长90.9%),比2017年增加20万元,增长90.9%。主要原因是2017年我院为县直预算单位,预算编报中未包含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加之司法体质改革后,随着办案量增加,公务用车运行费也相应增加,故我院2018年预算中公务用车运行费较2017年有所增加。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台安县检察院2018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台安县检察院2018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        个,涉及资金396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台安县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2018年台安县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7

    2018

    合计

    22.3

    42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0.3

    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22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