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厅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厅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
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
表
十七、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财政厅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预决算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
第三条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是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根据财政部门统一要工作要求,向财政部门反馈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履行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二)保证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并做好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情况。预决算公开内容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
(二)所有财政拨安排的“三公”经费上下年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 公开方式: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应当以省人民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为主要形式,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六条 公开时间: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预决算公开的时限为预决算批准(批复)后二十日内予以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各单位向社会公开。即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主动公开本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决算后二十日内主动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如遇财政部门新规定,将适时予以更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对叛国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工作;开展物证检验、鉴定、审查工作。
(十三)提出全市检察改革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八)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
(十九)管理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现有内设机构21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宣传教育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处、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刑事执行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案件管理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计划财务装备处、监察处、机关党委、法警支队、案件评查办公室、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培训中心。
二、机构设置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为纳入辽宁省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
没有纳入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0562.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0466.5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96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0562.5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6388.5万元;
2.项目支出4174万元。
在支出预算10562.5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682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2867.1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本年增加两房建设工程项目。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158.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50万元、印刷费10万元、咨询费5万元、水费7万元、电费79万元、邮电费27.4万元、取暖费17.1万元、物业管理费148万元、维修(护)费153.4万元、会议费7.1万元、培训费30万元、公务接待费5万元、劳务费152.4万元、委托业务费14万元、工会经费48.1万元、福利费3.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万元、其他交通费188.2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163.1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682万元,其中货物200万元,服务482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55万元,比2018年减少48万元,下降46%。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8年一致
2.公务接待费5万元,比2018年减少5万元,下降50%。主要原因为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严格控制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18年一致;公务用车运行费2018年减少43万元,下降46%。主要原因是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严格控制支出。
2019年辽宁省财政厅“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年 2019年
合计 103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10 5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93 50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93 50
2019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金额 | ||
2018年 |
2019年 | ||
合计 |
103 |
55 | |
1.因公出国(境)费 |
|||
2.公务接待费 |
10 |
5 |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93 |
50 |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93 |
50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 个,涉及资金3977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填写)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