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19年省直部门预算公开参考文本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
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台安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院办公室负责本院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院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本院的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科目应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基本支出应按经济分类科目公开到款级。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
(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预决算信息公开以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本单位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被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财产;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人民检察院的职权:⑴刑事侦查权;⑵批准和决定逮捕权;⑶公诉权;⑷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⑸刑事审判监督权;⑹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⑺民事审判监督权;⑻行政诉讼监督权;⑼司法解释权。
二、机构设置
纳入台安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是纳入辽宁省财政厅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356.2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240.2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16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356.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060.2万元;
2.项目支出296万元。
在支出预算1356.2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27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2019年我院人数有所减少。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73.2万元,主要包括主要包括办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委托业务费、维修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我院2019年无政府采购预算项目。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9万元,比2018年减少23万元,下降121%。主要原因为2019年起,我院经费中不承担监察委转隶15人经费,故有所减少。
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8年相同。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我院无公务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万元,比2018年减少23万元,下降121%,主要原因为2019年起,我院经费中不再承担监察委转隶15人经费,故有所减少)。
2019年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年 2019年
合计 42 19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42 19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42 19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台安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296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