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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9-02-2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
    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管理规定》
    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等有关规定,省直部门应依法依规公开部门预算等信息,现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开原则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是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 预算信息,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完整。预算及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让民众了解财政收支情况,并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
    二、公开内容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公开的预算为经省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由部门本级及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开文件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管理规定》
     (二)公开报表
    根据《预算法》和《操作规程》,除涉密信息外,应公开辽财指预1号文中所有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公开),同时,还应公开辽财预1号文中的“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将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上下两年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项目”科目也不公开。
    (三)文字说明
    在公开上述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院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1.部门职责。公开本部门承担的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2.机构设置。详细公开本部门本级及所属各预算单位名单。
    3.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对部门本年度与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简要说明增减变化原因。如为新设立单位,无法进行上下年对比,请做出情况说明。
    4.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省直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应说明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政府采购情况。省直部门应公开本部门预算安排政府采购总体情况以及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预算分项情况,并从采购范围角度分析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品目。年初预算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文字说明没有政府采购预算。
    6.“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省直部门应对本部门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及分项数额分别与上年度的预算数进行对比,并说明增减变化原因。如为新设立单位,无法进行上下年对比,请做出情况说明。
    7.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省直部门应公开车辆购置预算。
    8.关于绩效目标情况。省直部门应说明本部门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数量和金额,以及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
    9.专业名词解释。省直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参照公开模板进行专业名词解释。
    三、公开方式
    应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院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四、公开程序
     (一)编制
    本院财务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报告,按要求编制预算公开所需文件。
     (二)审批
    编制的预算公开信息,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确认。
    (三)公开
    应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院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院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二部分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被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财产;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人民检察院的职权:⑴刑事侦查权;⑵批准和决定逮捕权;⑶公诉权;⑷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⑸刑事审判监督权;⑹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⑺民事审判监督权;⑻行政诉讼监督权;⑼司法解释权。

    二、机构设置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是纳入辽宁省财政厅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一、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472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381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91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47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368万元;
    2.项目支出104万元。
    在支出预算1472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76.4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2019年预算增加了年终绩效奖金的编制。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88.8万元,主要包括30201办公费30.6万元、、30205水费1.2万元、30206电费 25.0万元、30207邮电费  1.0万元、30208取暖费   12.6万元、30209物业管理费 23.2万元、30211差旅费  8万元、30213维修(护)费20.0万元、30226劳务费 45.0万元、30228工会经费   11.0万元、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5.0万元、30239其他交通费用47.0万元、3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9.2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由于我院机关规模较小,尚达不到省级政府采购标准。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25.0万元,比2018年减少5万元,下降17%。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9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0。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9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9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费25万元,比2018年减少5万元,下降17%),比2018年减少5万元,下降17%。主要原因是监察委转隶,无偿调拨车辆2台,进而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的降低。
    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年 2019年
    合计 30 25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0 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0 25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30 25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10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19年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年

    2019年

    合计

    30

    25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0

    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0

    25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30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