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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预算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3-08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1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收入预算总表

    三、 支出预算总表

    四、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预决算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检发〔2019〕10号)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预决算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主体

     

    第三条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是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根据财政部门统一要工作要求,向财政部门反馈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履行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二)保证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并做好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情况。预决算公开内容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

    (二)所有财政拨安排的三公经费上下年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五条 公开方式: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应当以省人民政府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为主要形式,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六条 公开时间: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预决算公开的时限为预决算批准(批复)后二十日内予以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各单位向社会公开。即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主动公开本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决算后二十日内主动公开本部门上一年度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如遇财政部门新规定,将适时予以更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14日

    第二部分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对叛国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工作;开展物证检验、鉴定、审查工作。

    (十三)提出全市检察改革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八)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

    (十九)管理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为纳入辽宁省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

    没有纳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1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5109.27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141.27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968万元。

    (二)支出预算5109.27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952.87万元;

    2.项目支出2156.4万元。

    在支出预算5109.27万元中,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1年预算收支比2020年增加412.47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2021年批复结转收入预算。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1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62.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5.92万元、水费8.5万元、电费37.5万元、邮电费6.4万元、取暖费30万元、物业管理费92.83万元、差旅费18万元、公务接待费2万元、工会经费29.8万元、福利费1.9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万元、其他交通费144.98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133.5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2021年无新增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结转执行2020年预算批复中有关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工程636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1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33万元,与2020年持平,增长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10万元,与2020年持平,增长0%。主要原因为按照省院2021年工作统一部署安排因公出国。

    2.公务接待费2万元,与2020年持平,增长0%。主要原因为保障公务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0年持平,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费21万元,与2020年持平,增长0%,主要原因是保障一般公务用车运行支出。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六、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履职保障类项目共5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履职保障类项目共5个,涉及资金2156.4万元,编制履职保障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公共安全(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部分 2021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附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辽财指预〔2021〕1号文批复表)

     

    2021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20年

    2021年

    合计

    33

    33

    1.因公出国(境)费

    10

    10

    2.公务接待费

    2

    2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1

    21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21

    21